1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1 |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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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2 | 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35号)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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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3 | 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主席令第73号)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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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4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3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服务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与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措施。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十五条 《贵州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三十条 | 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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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5 | 对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监督检查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卫生、 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第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组织药品监督管理、 物价、 医药行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 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服务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对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进行年度审核。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三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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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检查 | 52050200RS-JC-0006 | 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行为的监督检查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 | 毕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 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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